1、实施范围为市级党政机关、市直事业单位和各乡(镇、办事处)所属食堂。 2、机关食堂主要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工作餐,同时可兼顾提供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餐。 3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食堂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,并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。 4、食品加工要加强计划性,建立每周食谱制,制定食品质量标准。 5、机关食堂要贯彻执行勤俭办食堂的方针,加强经济结算,实行个人缴费、适当补助、结余留用、超支不补的内...
1、实施范围为市级党政机关、市直事业单位和各乡(镇、办事处)所属食堂。
2、机关食堂主要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工作餐,同时可兼顾提供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餐。
3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食堂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,并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。
4、食品加工要加强计划性,建立每周食谱制,制定食品质量标准。
5、机关食堂要贯彻执行勤俭办食堂的方针,加强经济结算,实行个人缴费、适当补助、结余留用、超支不补的内部核算办法。
6、食堂管理费用收入包括:职工个人缴纳的伙食费、机关拨入的补助费、外单位人员的伙食费。
7、市级党政机关和市直事业单位所属食堂每人每天伙食费用应控制在15元以内,单位给予的伙食补助不得高于每人每天伙食费用的50%;乡(镇、办事处)所属食堂既要体现服务基层,又要切实厉行节约,单位给予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应控制在9元以内。
8、鼓励实行社会化服务,但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二十三条之规定。
9、机关食堂原则上不对外开放,职工家属、亲友若在食堂就餐,应全额缴纳伙食费,机关不得提供补助。
10、单位来客的接待工作餐标准不得高于职工餐费的200%,且需全额缴纳伙食费。
11、有条件的单位食堂管理应采用刷卡方式。刷卡就餐,月底汇总,逐月结算,凭卡补助,造表存档,全程留痕。
12、机关食堂要实行专账,食堂管理员要对上月的收入支出定时进行账目公布,做到公开、透明。
13、机关食堂的人员工资、设备更新、炊具购置、桌椅配备、水电气暖等日常费用可在单位相应科目中列支。
14、机关食堂严禁购置、报销烟、酒、茶等费用。
15、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堂财务管理制度,定期开展食堂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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